|
第五条 评奖办法
1.各赛区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评阅委员会,评选本赛区的一等、二等奖(也可增设三等奖),
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凡完成合格答卷者获得成功参赛奖。
2.各赛区组委会按规定的比例将本赛区的优秀答卷送全国竞赛组委会。全国竞赛组委
会聘请专家组成全国评委会,按统一标准从各赛区送交的优秀答卷中评选出全国一等、二等奖,获奖比例为全国参赛队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3.全国与各赛区的一、二等奖均颁发获奖证书。竞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对成绩优秀的参赛学生,各院校在评优秀生、奖学金及报考(或免试直升)研究生时应予以适当考虑。
对指导教师的辛勤努力应予以表彰。
4.参赛队的指导教师一律不得参加本赛区及全国的评阅和决定获奖名次的工作。
5.对违反竞赛规则的参赛队,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成绩无效。对所在院校要予以
警告、通报,直至取消该校下一年度参赛资格。对违反评阅答卷和评奖工作规定的赛区,
全国竞赛组委会不承认其评奖结果。
6.设立异议期制度,具体内容见《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异议期制度的若干规定》。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3 数学建模网-数学中国 ( 蒙ICP备14002410号-3 蒙BBS备-0002号 ) 论坛法律顾问:王兆丰
GMT+8, 2024-5-31 19:39 , Processed in 0.270223 second(s), 27 queries .